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辦理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委外經營管理,履約管理失當,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臺北體育場及田徑場停車場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下稱體育局)辦理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委外經營管理,漠視廠商持續欠繳鉅額權利金,且任令該廠商再度參與新年度標案之投標並得標,衍生履約爭議,損及政府權益,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體育局。
體育局為節省人力及增加收益,自民國(下同)98年起,將轄管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委外經營管理,103年度經公開招標結果,得標廠商每月應繳納權利金327萬餘元,履約期間自103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嗣105年度委託經營案於104年12月29日開標,因無人投標而流標,為持續提供民眾停車需求,原契約展期至105年3月31日。其後再度開標,仍由原經營廠商得標,經考量該廠商前案積欠高額權利金及違約金,爰撤銷其得標權,並於105年3月19日終止契約。
臺北市審計處於105年4月查核發現,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委外經營廠商自103年12月起即未依契約期限繳納權利金,惟體育局未能及時終止契約並採取債權保全措施,且未考量廠商欠繳情形嚴重,提前因應新年度之委託經營,迄契約期限將屆始辦理次年度招標作業,致因流標而須展延原契約,迨105年3月19日契約終止,累積欠款高達3,592萬餘元,體育局之履約管理失當。又該局未就廠商積欠鉅額權利金,依約停止其參與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投標權利,任其參與新年度之投標並決標,旋以廠商鉅額欠款未解決而撤銷其得標權,衍生履約爭議,且廠商持續無約經營該2停車場,嚴重損及政府權益,經臺北市審計處於105年8月10日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於106年4月13日糾正體育局。(詳監察院公報第3036期)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產業管理、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