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部分採購案件投標廠商間涉有圍標情事,經審計機關函送相關單位查處,司法機關已判刑或予以緩起訴處分,市府並追繳押標金、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修正採購標準作業程序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範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區公所等25個機關學校辦理「○○維護工程」等36件採購案涉有廠商圍標情事,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通知招標機關學校檢討妥處,業經相關司法機關判刑或予以緩起訴處分,並追繳發還之押標金、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修正採購標準作業程序(SOP)落實執行,發揮嚇阻違法之功能。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條第6項規定:「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臺北市審計處查核臺北市○○區公所等25個機關學校於民國(下同)100至103年間辦理之「○○維護工程」等36件採購案(決標金額合計1億268萬餘元),發現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繕寫筆跡雷同、聯絡電話或住址相同、3家投標廠商中2家不符資格僅餘1家參加議價、A廠商投標文件送件人卻代B廠商領回押標金等情事,疑涉廠商圍標,經於103至104年間將相關事證函請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查辦,並通知各該採購案件招標機關學校檢討妥處。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結果,上開36件採購案相關廠商負責人係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或第6項之罪,業於104至105年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刑者計3件,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者計33件,共計科處罰金428萬元。各招標機關依上述刑事判定結果,於105年間已向相關違法廠商追繳發還之押標金計621萬餘元,其中須依政府採購法刊登公報之6件採購案,其違法廠商均已辦理停權,另臺北市政府於106年4月24日修正採購標準作業程序(SOP)落實執行,發揮嚇阻違法之功能。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