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以下簡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辦理環境用藥(即俗稱殺蟲劑)之列管及稽查未臻確實,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局已加強列管並落實零售點稽查,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環境用藥超過有效期限即為劣質環境用藥。有效期限包括產品之有效期限及許可證之有效期限。又「特殊環境用藥」,係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核准製造、輸入,使用時,須有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之環境用藥乳劑及液劑等,其銷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等為限。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環保局稽查各零售點販售之環境用藥時,未將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與環保署系統資料交叉比對,致未能篩檢出許可證過期或無效之情事;部分產品為特殊環境用藥,僅供病媒防治業者使用,惟環保局未適當管制,致有販售予一般民眾之情事;且環保局之稽查作業未於傳統市場、花市等零售點落實執行。經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函請該局檢討改善。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環保局改善結果,該局嗣後稽查時,將於環保署建置之環境用藥許可證查詢系統比對,對於許可證已逾期或註銷之環境用藥將拍照通報環境用藥製造或輸入之轄管市縣環保局辦理裁罰,防止已逾期或註銷許可之環境用藥仍陳列販售,並列冊管理特殊環境用藥銷售情形,以避免再有販售予一般民眾之情事。另業依年度環境用藥查核作業計畫,於106年第2季起落實至傳統市場、花市等零售點查核,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傳染病防治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