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下稱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衛生局未訂定藥品管理及採購規範,欠缺藥品調撥媒合管道,藥品處理無可依循,部分衛生所以開立處方箋方式報銷逾期藥品,或藥品逾有效期限仍予調劑;該局亦未縝密規劃稽查及督導考核計畫,抽查對象選樣作業未盡周延,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藥品管理及採購作業規範,改善藥品使用及效期管制作業,並落實藥品管理督導稽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1條規定略以,藥事人員應確保所有藥品在病患治療期間內,均未超過藥品標示之保存期限。嘉義縣衛生局透過18間鄉鎮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醫療門診,提供轄內各鄉鎮市民眾醫療照顧,民國(下同)105年度藥品採購費用計編列2,100萬餘元。嘉義縣審計室於105年9月查核發現,該局對於屆期藥品處理、報廢(損)及銷毀等尚未訂定作業規範及品管措施,且轄內各衛生所尚乏藥品調撥媒合管道,藥品處理無可依循,部分衛生所以開立處方箋等方式報銷逾期藥品,或部分藥品逾有效期限仍調劑予民眾,影響民眾用藥安全;另該局辦理藥品管理稽核業務,未配合書面審核資料縝密規劃稽查重點及督導考核對象,逕以抽籤隨機決定稽查單位,致未能及時查察部分書面資料異常衛生所之藥品管理情形,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嘉義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嘉義縣衛生局已就藥品調撥、管理及採購作業於105年12月19日訂定「嘉義縣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藥品採購及管理作業規範」,建立藥品調撥機制及逾期藥品報廢流程,相關衛生所已將逾期藥品送該局處理;另該局亦於106年1月10日擬訂督導考核計畫,配合書面資料審核情形,運用風險導向觀念擇選單位辦理稽查,落實監督衛生所藥品管理,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藥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縣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