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辦理興達港立體停車場閒置活化計畫一再變更,且未確實進行周邊交通管制措施,肇致停車場未能發揮預期效益,經函請研謀改善。已確實進行周邊交通管制措施,輔導非法停車場業者改正,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解除列管,提升停車場使用效益。
前高雄縣茄萣鄉公所為解決興達港區漁會舊拍賣場之停車需求,於民國(下同)88至89年間經前臺灣省政府及前高雄縣政府補助並由該公所自籌經費計1億1,231萬餘元,興建興達港立體停車場(原名高雄縣茄萣鄉停二立體停車場,103年5月間更名),於94年12月23日完工,惟因完工後閒置未使用,於95年2月23日經工程會列為閒置公共設施,99年12月25日市縣合併後移撥交通局管理。高雄市審計處103年10月查核發現,該停車場自完工後閒置多年,期間因活化計畫一再變更,且為達活化標準(1個月內平均小時停車率大於等於30%或尖峰小時停車率大於等於70%),爰辦理委外經營,惟未配合實施周邊交通管制措施,如依法裁處違停車輛或輔導改正非法停車場業者等,致耗費鉅資興建停車場未能發揮預期效益,經於104年2月13日函請研謀妥處。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交通局已於104年4月16日現勘檢討該停車場周邊交通管制線,協請警察機關加強違停勸導與取締作業,對周邊非法停車場業者裁處,且經該局於105年12月17日稽查結果,均已停止營業。105年7至9月已連續3個月達活化標準[1個月內平均小時停車率(41%、43%、43%),及假日尖峰小時停車率(85%、92%、100%)],並經工程會106年1月17日同意解除列管,提升停車場使用效益並改善當地交通秩序。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