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依公益勸募條例受贈財物,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公開徵信及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且部分受贈財物亦未列帳管理,經促請檢討改善。受贈財物已依規定辦理,提升受贈財物運用之公開性及透明度。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各級政府機關(構)接受勸募,應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並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略以:辦理公開徵信時,至少每6個月應刊登捐贈者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贈與財產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接受贈與之動產,各機關於取得後應即登帳管理。」臺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查核發現,消防局104年度受贈救護車等61筆財物後,未於規定6個月期限內將捐贈者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公告於該局全球資訊網,影響捐贈者及社會大眾查詢該局受贈財物情形,且未於年度終了2個月內函報上級機關備查,部分受贈財物亦未列帳管理,經於105年6月函請檢討改善。
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消防局已將104年度受贈財物情形公告於該局全球資訊網,並補列入帳;另105年度受贈現金及實物計295筆,金額及價值計8,256萬餘元,亦已分別於105年7月、12月及106年2月辦理公開徵信,公告於該局全球資訊網,並依規定於106年3月函報臺南市政府備查,受贈財物已列帳管理,提升受贈財物運用之公開性及透明度。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