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偏遠地區簡易自來水(下稱簡水)用戶迄未興辦自來水事業,新北市政府亦未依自來水法規定進行監督及輔導,經函請該府水利局檢討改善。已訂定管理辦法,並輔導用戶成立管理委員會,健全管理機制,維護用水品質,提升民生飲水衛生安全。
依自來水法第4條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應辦理有關轄內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同法第24條、44條及49條規定略以,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暨與水權、水源有關之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之核准,另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應經常作有關水質及水量之調查及記錄,對於各項設備應定期檢驗並記錄檢驗結果。新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為改善轄內無自來水地區用戶之用水品質,於98至102年度補助三峽、新店、金山、三芝、雙溪及瑞芳等區公所辦理簡易自來水工程經費1億5千萬餘元,惟各簡水系統用戶因無經營自來水事業能力及經驗,致未依法興辦自來水事業,該府水利局亦未能進行水權管理,及水質檢測等監督輔導作業,影響偏遠地區供水品質及民眾用水安全,經於103年2月14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新北市政府業於103年9月訂頒「新北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明定申請興辦簡水事業者,應由供水地區用戶成立管理委員會,取得水權登記許可,並定期辦理設備及水質檢驗,該局亦於104年起輔導簡水用戶成立管理委員會,據該局統計截至106年3月底止,已成立26個簡水管理委員會(供水1萬4千餘人),並督導公所協助各管委會辦理水權登記及水質檢測等作業,提升民眾用水品質及安全。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水利、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