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未督促轄管天然氣事業落實辦理用戶管線安全檢查,且對輸儲設備之查核比率偏低,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限期補辦安檢,研定加強輸儲設備安全檢查改善措施,確保公共安全

高雄市天然氣輸儲設備安全檢查執行情形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對於轄管天然氣事業逾期檢查用戶管線未督促改善,委商辦理天然氣輸儲設備查核,惟由天然氣公司自行篩選可供檢查項目,且查核比率偏低,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限期補辦安檢,並研定加強輸儲設備安全檢查改善措施,以確保公共安全。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48條規定略以,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用戶管線,並將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作業方式等事項載明於營業章程。同法第50條第3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每年至少查核1次。高雄市轄內計有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高、欣雄公司)及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用天然氣事業,按上開公司營業章程之用戶管線定期檢查作業規定,家庭用戶每2年定期檢查1次、服務業及商業用戶每年定期檢查1次。經發局民國(下同)101至103年度各編列30萬元委商辦理轄區內公用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安全檢查。高雄市審計處104年11月查核發現,欣高、欣雄公司逾4年未辦理管線安檢之用戶計7,554戶;另輸儲設備之查核係由天然氣公司先篩選可供檢查項目,再由該局抽選當次應查核項目後委商辦理,且上開3家天然氣事業公司設置之中大型整壓站計63座,惟101至103年度經發局僅委商抽查9座(約14.29%),查核比率偏低,經於105年3月16日函請研謀妥處。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經發局截至106年3月底止已督促補辦管線檢查6,009戶,其餘1,545戶不在家或拒絕安檢用戶部分,天然氣公司已函文大樓管理委員會協助宣導管線安檢重要性,投遞安檢通知單、設置專人聯絡用戶約定安檢時間,以提升安檢率;另已要求天然氣公司需詳列輸儲設備資料供該局抽選檢查項目,每年提報執行管線安檢資料送該局審查,且於106年度提高委商查核經費為120萬元,以增加輸儲設備抽查數量及範圍,並以3年查核週期規劃達成普查機制,加強用戶管線及輸儲設備之安全檢查,以確保公共安全。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產業管理、消費者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