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下稱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部分鄉鎮市公所未依災害潛勢或法定期限,研擬(修)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編列足額災害準備金,致災防業務執行無所依循,嘉義縣政府亦未督促各鄉鎮市公所落實執行,經促請研謀改善。已按地區災害潛勢,完成災害防救計畫研(修)訂,並由嘉義縣政府監督各公所預算編列及防災計畫落實情形。
依災害防救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略以,地方政府應設災害防救會報,每2年依災害潛勢檢討擬定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辦理災防訓練,而鄉鎮市公所擬定之災害防救計畫,應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其災防業務執行情形,亦受其監督、考核;另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鄉鎮市公所編列之災害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1%。嘉義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4年4月間查核發現,嘉義縣政府未督促轄內各鄉鎮市公所依災害潛勢或法定期限,研擬(修)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並依法編列足額災害準備金:其中大埔鄉公所未擬定相關計畫,朴子市等10個鄉鎮市公所逾2年未檢討計畫內容,太保市等12個鄉鎮市公所尚未依法將有關計畫報請嘉義縣災害防救會報備查,且布袋鎮等7個鄉鎮市公所101至103年間,部分年度之災害準備金低於法定額度,經於104年6月24日函請嘉義縣政府督促研謀改善。
嗣經嘉義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嘉義縣政府已督促轄內各鄉鎮市公所健全災害防救應變措施,加強防災教育,以提升縣內災害應變能力,截至105年底止嘉義縣18個鄉鎮市公所已按地區歷史災害發生狀況及災害潛勢因子,運用地理圖資等方式分析,完成災害防救計畫研(修)訂及備查程序,並提列足額災害準備金,及依其災害防救計畫,舉辦年度防災演訓。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消防、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縣政府及部分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