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利局)辦理相關水利設施工程,未依規定按實際土方處理方式或載運土方距離辦理契約變更,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約扣減承商工程款及監造廠商服務費共1,288萬餘元,及扣回溢付承商工程款359萬餘元,維護機關權益,並強化土方處理內部控制機制。
水利局為改善新北市供、排水問題,服務民生用水需求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民國(下同)103至105年投入建設經費43億2,511萬餘元,積極興辦抽水站、滯洪池等水利設施工程。新北市審計處分別於103年7月及105年4月查核發現,水利局辦理新莊化成路排水系統增建抽水站工程等3件工程採購案,原契約規劃將109,700立方公尺土方運交土資場處理,並編列相關處理費用3,826萬餘元,惟開工後土方改運交臺北商港造地工程使用,惟未依實際土方處理方式及棄土實際運距,辦理契約變更並檢討價差,經分別於103年8月20日及105年6月6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水利局已依約扣減承商工程款及監造廠商服務費共1,288萬餘元,及扣回溢付承商工程款359萬餘元,維護機關權益,並於106年2月16日訂定「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土方交換內部控制管理作業」,針對出土量達2,000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設計案,於設計階段確實檢討土方流向及土方處理費用之合理性;另於工程發包後,確實檢討實際土方流向及運距與原契約內容是否相符,強化土方處理內部控制機制。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