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下稱農業局)辦理有機集團栽培區環境改善工程,完工後遲未完成驗收,影響使用期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驗收並訂定使用管理要點,暨委由3家農民團體使用管理,以落實食安品質及達成發展低碳城市之目標。
農業局為配合中央推動有機集團栽培區政策,落實食安及發展低碳城市,自民國(下同)102年3月1日起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4筆土地,每年租金約50萬餘元;另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村再生基金補助辦理臺中市有機集團栽培區環境改善工程,總經費2,381萬餘元。臺中市審計處於104年9月23日查核發現,該工程於104年1月13日開工,同年5月29日完工,因承商遲未改善驗收缺失,該局亦未積極依契約妥處,延宕驗收時程,且未事先妥為規劃該農業專區後續推動方向,影響該有機栽培區之使用期程,經於104年11月6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農業局已督促廠商積極改善驗收缺失,於104年12月1日完成驗收作業,並依契約處以承商逾期違約金88萬餘元。該局於105年1月17日定位該專區為有機農業實習及培育人才栽培區;同年8月26日訂頒臺中市有機農業集團栽培區使用暨管理要點,並於106年1月25日與臺中市有機農業發展協會、保證責任臺中市沙鹿區果菜運銷合作社及臺中市青年農民協會等3家農民團體簽訂使用行政契約,配合推廣有機農業政策,以落實食安品質及達成發展低碳城市之目標。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農業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