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我國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自民國(下同)102 年度起已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s),惟我國部分審計準則公報與國際審計準則(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 ISAs)規定存有差異,經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或該會)研謀妥處,該會已督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參考國際審計準則規範情形增(修)訂並陸續發布我國審計準則公報至第62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強化會計師執業水準與提升查核報告品質,有利我國企業於國際間募集資金,進行全球化布局。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原係參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US GAAP)訂定,金管會鑑於世界各國財務會計準則已逐步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要求我國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融服務業等財務報告之編製,自102年度起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惟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係配合國內會計師實務查核需要及監理法令規範,部分審計準則公報與國際審計準則新規定存有差異。為使我國會計師查核報告與國際間具一致性,提升會計師工作品質及專業職能,審計部於100年1月及105年5月建請金管會督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因應我國導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國際間推動新式查核報告等,儘速修訂國內審計準則公報,積極接軌國際審計準則,促使國際間信賴我國會計師查核報告,俾利我國企業進行全球化布局。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已配合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報導期間後事項」及國際審計準則實施新式查核報告,於102年9月至105年12月間陸續訂定並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第56號「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查核」,及審計準則公報第57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至第62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又金管會考量新式查核報告可有效提升資訊價值與透明度,並與國際接軌,已要求我國上市(櫃)公司及相關金融業財務報告自105 年度起配合國際審計準則,實施新式查核報告規定,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自106 年度起適用,其餘企業財務報告自107 年度起全面實施,有助提升會計師查核報告品質及企業於全球資本市場募集資金,強化國際競爭力。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保險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