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民國(下同)101至103年度夜店多以5%稅率繳納營業稅,繳稅金額偏低,經函請財政部督促各國稅局積極蒐集課稅資料並加強查核,繳稅比率及金額已逐年增加,以維護租稅公平。
據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有關夜店適用之營業稅稅率,係由稽徵機關就實際營業狀況核實認定,一般營業人以5%之稅率課徵營業稅,特種飲食業按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15%;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審計部查核發現,101至103年度各國稅局轄管夜店家數雖由33家遞增至41家,惟僅27家至31家不等繳納營業稅,且稅率多為5%,金額介於1,382萬餘元至1,627萬餘元之間;又僅臺北國稅局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訂有夜店現場聯合稽(訪)查作業計畫,以掌握特定夜店行業之稅源,其餘國稅局則尚未訂相關聯合稽(訪)查作業計畫,經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經財政部督促各國稅局加強蒐集夜店課稅資料及辦理查核,104及105年度夜店繳稅比率已由103年度之75.61%增加為88.89%及93.75%,整體繳稅金額由1,627萬餘元增加為1,942萬餘元及2,153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