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縣庫未兌現支票未參照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縮短繳庫年限,致久懸帳上,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規範並加速清理

花蓮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修正情形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縣庫未兌現支票發票期逾15年者,始註銷其未兌現縣庫支票紀錄並繳庫,致久懸帳上且增加機關支票催領之行政成本,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規範縮短繳庫年限為5年並加速清理,以提升行政效率。
依據財政部國庫署民國(下同)102年7月31日修正之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本署應於每年年度結束時,查明逾發票日期5年之未兌國庫支票,編製清單,簽發以國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同等金額國庫支票,及註銷其未兌國庫支票紀錄……。」該條文已將未兌現支票之繳庫年限由15年修正縮短為5年。花蓮縣審計室104年8月查核發現,截至104年7月底止,花蓮縣縣庫未兌現支票共計239筆,金額291萬餘元,其中逾發票日5年者,計有162筆,金額162萬餘元,增加機關支票催領之行政成本,經於104年8月2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縣政府已於104年12月25日修正花蓮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未兌現縣庫支票辦理註銷及繳庫年限由原規定之15年縮短為5年。經該府統計截至105年底止,已清理發票期逾5年之未兌現縣庫支票計185筆,繳庫175萬餘元,並請所屬機關妥善保存相關紀錄,備供受款人請求返還。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