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民國(下同)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區公所]經營管理之公有零售市場計有26個,工程建造成本11億8,844萬餘元,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於95及99年間就公有零售市場營運管理情形欠佳情事,函請各該公所檢討研謀改善,惟仍有部分市場未能有效改善。審計機關職司財務效能之考核,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於100年再規劃辦理專案調查結果,部分公所未視經營環境變遷,適時調整經營策略,又未積極協同警察單位取締非法攤販,致場內攤商權益受損而紛紛離場,肇致市場攤商進駐率偏低、部分樓層長期閒置、固定攤(鋪)位使用費收入無法支應市場運作之必要支出等情事,桃園縣政府對公產使用未善盡監督考核之責等,經桃園市審計處查核揭露,並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報告監察院,相關缺失經促請所屬機關檢討改善,各公所已重新整建及活化市場,提升公產使用效能,截至105年底止增裕庫收1,200萬餘元。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前桃園縣政府、前桃園市公所、前中壢市公所、前大溪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