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行政處罰之落實執行,可懲罰不法廠商,並保障合法廠商權益,發揮汰劣擇優功能,進而提升廠商執業形象,有效匡正政府採購秩序。按相關法規雖定有諸多行政處罰規定,惟各裁處機關於處罰時多各行其政,並未互為通報查處,亦未與司法機關就涉及刑事責任之政府採購案件,建立完備之業務聯繫機制,導致漏未裁罰情形頻仍,又受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犯罪廠商間有未能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涉及刑事責任案件易罹於時效無法裁處行政罰、就行賄及圍標廠商之行政處罰尚有不足,且機關人員對於相關行政處罰規定認知不足,致間有未正確執行等情。經審計部採取部、處、室聯合專案審計方式,擴大查核層面,將個別查核發現,彙整成整體評估意見,向行政部門提出法令、制度及執行面之建議意見,業獲相關機關具體回應,並回饋於法令及制度之修正,已發揮審計成效。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