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於職掌法源依據未修正前,移轉「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等認證業務予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下稱TAF)辦理,並將認證權利資產提供其運用,衍生之業務收入未繳交國庫,經審計部函促檢討改善,標檢局已積極辦理相關法規之修正事宜,並與TAF就其運用認證權利資產情形,依議定之繳庫原則按年計付,妥適維護政府權益。
依標準法第2條、第14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關於標準事項,由經濟部設置專責機關辦理;標準化及認證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另依標檢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有關認證體系與產品標誌之建立、推行及管理事項,由該局辦理。審計部查核發現,標檢局於民國(下同)92年間,為整合我國認證資源與提供產業認證服務,強化產業外銷競爭力,於上開組織條例等職掌認證業務之法源依據未修正前,將「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及「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等認證業務,分別於92年11月及93年1月移轉予TAF辦理,並將相關認證權利資產提供其運用,衍生之業務收入未繳交國庫,於政府權益維護有欠妥適等情,經函請標檢局檢討妥處或請經濟部督促積極修訂該局組織條例等法及檢討運用權利收益等事宜,俾利我國認證業務推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標檢局組織條例草案已完成修訂,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另蒐集國際認證制度架構等資料續行研修標準法,並請TAF就運用認證權利資產衍生認證收入,依議定繳庫原則,按年核算計付標檢局,截至105年度止已繳交1,305萬餘元,有效維護政府權益。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標準檢驗
施政主題細項: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