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民國(下同)104年度於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編列20億元預算,用於調增住院護理費之支付標準,惟查部分醫院不符支付標準規定,仍給付護理費加成,經函請健保署查明妥處,已追扣溢付金額,並於醫令自動化審查系統中建置檢核程式。
衛福部於104年8月21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調升急性一般(精神)病床之「護理費」支付點數,除將屬於「偏鄉護理菁英計畫公費生管理要點」所定偏鄉地區範圍醫院之護理費加成3.5%外,並依各醫院每月「全日平均護病比」達成情形,予以加成9%至11%,各醫院並應按時填報品質報告。健保署104年度於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編列20億元預算,用於支付上開調增之護理費。審計部於105年間查核發現,全國計9家醫院或非偏鄉地區範圍之醫院,或全日平均護病比不符加成範圍,或未填報品質報告,惟仍給付護理費加成,經於105年6月22日函請健保署查明妥處。
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健保署已追扣溢付9家醫院之護理費加成金額計70萬餘元,且自105年6月起已於醫令自動化審查系統中建置檢核程式,檢核住院護理費之偏鄉加成及護病比是否符合加成範圍,暨勾稽是否填報品質報告,若不符者,相關費用將予以自動核減。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醫療保健
施政主題細項: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