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未全面採用電子投票,經審計部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妥處,已規範上市(櫃)公司自民國107年度起應全面採用電子投票,有助提升企業國際e化與公司治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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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查核發現,國內部分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未採用電子投票,不利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經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或該會)研謀妥處,該會已規範上市(櫃)公司自民國(下同)107年度起應全面採用電子投票,有助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提高股東會出席率,提升公司治理評價。
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規定:「…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金管會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依公司法之授權自101年度開始實施電子投票制度,規範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且股東人數達1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投票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復於103年11月12日發布命令,規範自105年度起擴大適用範圍至實收資本額20億元且股東人數達1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鑑於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等行動裝置日益普遍,電子投票已為國內一般股東接受使用,經審計部函請金管會研議推動全面實施上市(櫃)公司採用電子投票制度,方便股東不受時間及距離限制,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治理。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截至105年12月底上市(櫃)公司計有1,624家,其中僅565家實施電子投票,尚有1,059家未實施採用(占整體家數之65.21%),金管會已於106年1月3日要求上市(櫃)公司自107年度起應全面採用電子投票,有助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議案表決權,提升企業國際e化與公司治理評價。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保險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