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未徵收事業廢水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費,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制度規章,自105年4月起徵收代處理費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利局)同意11家特定事業機構之廢水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卻未徵收污水代處理費,亦未明訂罰則,經通知檢討改善。該局業已訂頒相關規範,且自民國(下同)105年4月起徵收污水代處理費,增裕市庫收入。
依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事業原須自行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以處理淨化其廢(污)水。水利局為提升污水下水道系統及處理廠之使用效益,於104年6月訂頒「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用戶申請接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作業須知」,開放特定事業可將廢水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由該局代為處理。並於104年度編列預算600萬元,實支561萬餘元,於臺南市污水下水道地理資訊系統中建置「污水用戶收費管理系統」,以辦理相關收費管理事宜。經臺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迄104年12月底,已接管之特定事業機構已有11家,惟該局尚未徵收污水代處理費,且未訂頒水質檢驗及罰則等相關規範,經於105年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水利局業於105年3月訂定「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接受事業廢(污)水委託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代處理行政契約」,明訂延遲繳款等各類違規情事之罰則,且詳確規範水質檢驗等作業規定,並自105年3月起與該11家事業機構簽訂代處理廢水契約。自105年4月起,比照高雄市收費標準,以自來水用水量每度徵收代處理費10元。截至105年10月底,已徵收代處理費417萬餘元,預估每年可增裕市庫收入700萬餘元。該局並已賡續鼓勵事業將廢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代處理,俾充分發揮污水下水道與處理廠設置之功能。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水利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