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部分採購案件投標廠商間涉有圍標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依法處理,業經司法機關判刑或緩起訴處分,並追繳押標金、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增訂採購內部控制流程

政府採購及財物審計相關法規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公所等5個機關學校辦理「○○巴士」等5件採購案涉有廠商圍標情事,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通知招標機關學校檢討妥處,業經相關司法機關判刑或予以緩起訴處分,並追繳發還之押標金、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增訂採購審標作業之內部控制流程落實執行,發揮嚇阻違法行為功能。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北市審計處查核新北市○○公所等5個機關學校於民國(下同)100至103年間辦理之「○○巴士」等5件採購案(決標金額合計8,651萬餘元),發現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繕寫筆跡雷同、外標封填寫相同住址、標單送達時間相同、3家投標廠商中2家不符資格僅餘1家參加議價、部分廠商未現場領標或檢附電子領據仍可取得招標文件、不同廠商納稅證明委由同一人申辦、不同廠商投標文件由同一廠商寄送等情事,疑涉廠商圍標,經於101至105年間將相關事證移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查辦,並通知各該採購案件招標機關學校檢討妥處。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結果,上開5件採購案相關廠商負責人係均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圍標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7月至8月判刑,或經該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5月至8月予以緩起訴處分。各招標機關依上述刑事判定結果,於105年1月至12月分別向9家違法廠商追繳發還之押標金計577萬餘元,並將其中6家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同時於105年10月25日增訂採購審標作業之內部控制流程落實執行,發揮嚇阻違法行為功能。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所屬部分機關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