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簽訂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未辦理公證,經審計部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作業規定,以確保契約雙方權益及減少訟源

臺中市東區練武段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件
審計部查核發現,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簡稱國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開發案件,未參採民法有關負擔不動產物權移轉、設定或變更義務為標的之契約,應作成公證書之規定,經促請國產署檢討改善,該署已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及制式契約,規定設定地上權契約應辦理公證等事宜。
行政院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8日宣示500坪以上之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財政部為加強開發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設定地上權作業,於99年1月7日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作為國產署暨所屬辦理該項作業之依據。經統計該署99年1月至105年6月底止經管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民間開發,共決標77宗,開發土地總面積約21.14公頃,決標權利金約395億7,051萬餘元,有助於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強化國有土地之運用效益。惟審計部於103年間查核發現,上開要點原僅規定執行機關於完成開標後,應訂期通知得標人會同簽訂地上權契約及申辦設定地上權登記等,未參採民法第166條之1第1項負擔不動產物權移轉、設定或變更義務為標的之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之規定,致無法藉由公證法第13條及第81條之強制執行規定,維護國產權益,日後如遇有地上權人欠繳地租等違約情事,須以訴訟方式處理,不僅曠日費時,亦容易衍生誤解及民怨,經通知該署研謀改善。
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國產署)已於105年9月22日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參採公證法有關強制執行規定,修正設定地上權契約應辦理公證等相關事宜,另同時據以修正該署制式「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書」及「國有非公用土地無償委託管理契約書」有關內容,以加強此類案件之履約管理,確保契約雙方之權益並減少訟源。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國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