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藥品管理未臻周妥,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藥品使用及庫存管理作業規定,並加強督導考核,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臺中市新社區衛生所藥事人員執行藥品調劑與管理作業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所轄部分衛生所藥品管理未臻周妥,致有藥品逾有效期限或庫存報表登載藥品之有效期欠嚴謹等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藥品使用及管理作業規定,建立藥品有效期限管制及藥庫存量管理機制,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14條規定略以,對於已過保存期限的藥品,應予標示並明顯區隔置放,依法處理。衛生局所轄和平等7區衛生所設有藥局調劑,民國(下同)104年度藥品採購金額1,339萬餘元。依各該區衛生所自訂之藥品管理相關作業手冊規定略以,藥品依先進先出原則,不得有過期藥品,尚未逾期前3個月,應向廠商提出辦理退換貨處理;藥品驗收時,依藥品品項、數量、有效日期、包裝正確後,輸入電腦。臺中市審計處於104年10月查核發現,和平、石岡、新社等3區衛生所藥品管理未臻周妥,核有部分藥品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未落實退換貨處理,形成過期藥;部分藥品庫存報表未登載藥品之有效期,或有效期誤植等情事,經於104年12月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為有效督導所屬衛生所藥品使用及管理,提升藥品正確使用及用藥安全,於105年1月19日訂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藥品使用及管理作業規定」,由該局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衛生所藥品有效期間管制等情形,如發現缺失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另過期藥品已依規定於105年11月18日銷毀,並加強資料登錄之正確性,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藥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