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回饋設施,審查未覈實、部分設施閒置或使用率偏低、執行延宕多年未完成及督導考核未盡確實,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並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提案糾正,行政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焚化廠回饋設施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