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採購公務車輛用油,部分未依規定程序辦理且採購油價偏高,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依規定自辦共同供應契約,節省公帑支出

金門地區油品共同供應契約加油站分布圖
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下稱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採購公務車輛用油之方式,部分未依「車輛管理手冊」規定辦理,且高於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所訂離島油價,經函請研謀改善,業依規定自辦共同供應契約,節省公帑支出。
行政院發布「車輛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公務車輛所需之汽油、柴油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金門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查核發現,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每年採購公務車輛用油經費達數千萬元,囿於金門地區加油站業者非屬臺灣銀行油品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之供應商,須由各機關自行辦理,惟其採購過程未臻嚴謹,部分年度用油經費達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之機關以小額採購方式分批辦理,衍生規避政府採購法適用之虞,其中甚至有未依規定辦理議價及訂約程序者。又各機關取得價格亦互有不一致,且高於臺灣銀行油品共同供應契約所訂離島油價等情事,經於103年12月5日函請妥為檢討改善。
嗣經金門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金門縣政府業於105年4月完成公務車輛用油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決標作業,計有3家業者符合規定,且所屬機關已運用該契約辦理公務車輛用油採購,每公升可享有免稅油價再予折扣0.2元之優惠,如僅以年度油品採購經費達公告金額以上之金門縣警察局等11個機關,於105年度採購經費合計4,348萬餘元估算,未來每年可節省購油費200餘萬元。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金門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