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下稱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辦理河川疏濬土石標售作業,未確實管控土石申購廠商使用合法車輛載運,致有使用非合法車輛行駛於道路之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於招標文件規範,加強管控廠商使用之載運車輛,落實砂石專用車輛管理規定,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依據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點略以,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應依本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另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9條規定略以,汽車運輸業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後,方得開始營業。南投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4年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於103年至104年8月間進行疏濬土石提貨,砂石車輛運輸車次314,068次,部分土石提貨廠商使用非砂石專用車輛載運砂石及行駛於道路,運輸車次14,161次;部分提貨廠商僱用非合法汽車運輸業者車輛載運砂石,運輸車次4,552次,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南投縣政府為加強管控河川疏濬工程土石提貨車輛,已於105年招標文件「土石提貨注意事項」規定廠商應於提貨前提供預定提貨之合法車輛車籍資料送該府備查,落實砂石專用車輛管理規定,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