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灣電力公司臺中區營業處(下稱臺中區營業處)配合臺中市政府辦理道路管線統一挖補工程,該市政府未提供管溝挖掘及回填費之統一發票影本及支出機關分攤表,致該公司未能申報扣抵營業稅,經函請查明處理後,業獲各地方政府提供單據辦理營業稅扣抵作業,有效節省支出及維護租稅權益。
臺中市政府為減少道路挖掘,提升道路及管線工程品質,制定臺中市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自治條例,由電力、電信、輸油等管線事業或機構委託該市政府建設局代辦發包道路管線聯合挖掘工程。審計部查核發現,臺中區營業處委託臺中市政府辦理道路管線統一挖補工程,該公司支出之管溝挖掘及回填費內含5%營業稅,須由該市政府提供支出統一發票影本及支出機關分攤表,方能作為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雖經臺中區營業處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及98年7月洽請該市政府提供辦理營業稅扣抵所需之單據,惟雙方遲未獲共識,經於101年1月19日及102年2月1日函請該公司檢討研議妥處,並清查所屬其他單位有無類似情形。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台灣電力公司已就營業稅扣抵疑義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賦稅署釋示,業依函釋結果獲臺中市政府同意提供辦理營業稅扣抵所需單據,並全面清查所屬單位辦理委託地方政府代辦道路管線統一挖補工程之營業稅扣抵情形,截至105年6月底止,計有基隆等13個區營業處、新桃供電等4個區營運處及北區等3個施工處,已辦理道路管線統一挖補工程之營業稅申報扣抵作業,累計扣抵工程件數357件,扣抵金額計1億8,088萬餘元,有效節省支出及維護租稅權益。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公平交易
施政主題細項:
台灣電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