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未落實管理轄內兼營娛樂漁業漁筏安全,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建立漁筏出港抽查機制,並定期檢查,以維護遊客安全

嘉義縣東石漁港娛樂漁業漁筏出港情形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下稱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政府未落實檢查轄內兼營娛樂漁業漁筏安全配備,無法有效督促業者常保漁筏安全設備足夠及堪用,且未稽查漁筏出港救生員隨行情形,易造成安全防護漏洞,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建立漁筏出港抽查機制,並定期檢查,以維護遊客安全。
嘉義縣政府為有效管理東石、布袋至外傘頂洲等沿岸海域從事觀光遊憩漁筏,於民國(下同)92年4月23日訂定嘉義縣漁筏舢舨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該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兼營娛樂漁業漁筏,應配備安全設備,並應維持堪用;第14條規定,兼營娛樂漁業漁筏、舢舨,應設置取得合格證書之救生員1名,並全程隨行。截至105年3月底止,該府列管合法登記之兼營娛樂漁業漁筏計21艘,104年度出港紀錄計4,371航次,出港航次頻繁。嘉義縣審計室105年5月間查核發現,該府管理兼營娛樂漁業漁筏,僅於執照每年屆期換證前實施定期檢查安全設備配置情形,未擬訂抽查計畫適時稽查換證後安全設備使用狀況,無法有效督促業者常保安全設備足夠及堪用,致104年8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抽驗12艘,仍有9艘漁筏救生相關設備需改進,不合格比率達75%;且查該府每年屆期換證定期檢查時僅書面審核是否設置合格救生員,未積極稽查漁筏出港有無合格救生員確實隨行,經於105年6月7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嘉義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嘉義縣政府於105年7月20至22日辦理娛樂漁業漁筏出港前安全設備及救生員隨行情形抽查,仍發現部分漁筏安全設備需改進,業已督促業者改善完成,並於105年8月訂定娛樂漁業漁筏安全抽查計畫,嗣後除加強定期檢查外,將依抽查計畫執行出港前及平時抽查,檢查安全設備使用狀況、船長、救生人員證照及救生員是否隨船出港,落實維護遊客安全。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休閒觀光、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