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未妥為列冊管理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逐年清理,確定不動產所有權狀態,並健全地政資料正確性

截至民國105年8月底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清理情形圖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未妥為列冊管理應辦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經促請檢討改善,清理率已達87.58%,確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態,並健全地政資料正確性。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略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臺南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4年2月查核發現,地政局未妥為列冊管理應辦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分別計有9,822筆及1,153筆,合計10,975筆,經於104年4月函請檢討改善,積極清理,俾促請民眾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健全地政資料正確性。
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地政局辦理改善結果,該局已積極清查,截至105年8月底,其中除政府徵收補償完畢之土地2,435筆、建築改良物200筆無須列冊管理外,已補列冊管理土地6,590筆、建築改良物387筆,合計清查9,612筆(如圖),清理率達87.58%,確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態,以健全地政資料正確性,並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地政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