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屏東縣新園鄉農會及金門縣金門區漁會等信用部業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間開始營業收受存款,惟遲未加入存款保險,其存款人無法享有存款保險之保障,經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督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下稱存保公司)研謀妥處,嗣各該農、漁會信用部已分別於105年8月3日及10月6日經存保公司審核通過加入存款保險。
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應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經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審計部查核發現,屏東縣新園鄉農會及金門縣金門區漁會等信用部業於104年11月16日及23日開始營業收受存款,並依前述規定申請加入存款保險,惟經存保公司審核發現部分財務、業務作業缺失尚待改善而未獲同意加入存款保險,衍生存款人存款保障之空窗期,經函請金管會督促掌握各該農、漁會信用部缺失改善進度,積極辦理新設金融機構納入存款保險相關事宜。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屏東縣新園鄉農會及金門縣金門區漁會等信用部已改善相關缺失,並分別於105年8月3日及10月6日經存保公司審核通過加入存款保險(存款總額計6.94億元),有效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