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未導入車牌自動辨識查核系統,積極查緝違章車輛,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擇定重要路口設置查核系統,提升使用牌照稅查緝功能,遏阻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及第28條規定略以,使用公共道路之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逾期未完稅,或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處以應納稅額1倍或2倍以下之罰鍰。臺北市審計處查核民國(下同)100及101年度辦理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情形,發現稅捐處係定期將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供路邊收費停車格之電子檔,與車輛檢查檔進行勾稽,以查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之交通工具,尚未導入車牌自動辨識查核系統,提升查緝違章作業效率,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於104年4月擇定臺北市重要路口設置車牌自動辨識查核系統,截至105年8月底止,運用該系統舉發違章車輛計566輛,補徵使用牌照稅694萬餘元、裁罰300萬餘元,合計994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