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自民國(下同)104年5月3日施行後,因部分監理法令友善層面不足,侷限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經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或該會)於兼顧交易安全之前提下,研議鬆綁相關監理措施,嗣金管會已修正監理法令,放寬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機制及簡化使用者身分認證等,以引導國內支付服務創新。
金管會為健全電子商務金流支付服務,提升民眾對網路交易之信賴度,於103年間推動訂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並於104年5月3日施行,國內非金融業者及境外機構已可依法成立電子支付機構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審計部查核發現,因我國電子支付帳戶儲值程序繁瑣、電子支付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規範嚴格,及法令友善層面不足等,限縮金融科技創新發展,形成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公布施行1年後,仍無專營業者投入營運之實績,經建請該會於兼顧交易安全之前提下,研議放寬相關監理規範,以建立友善、便利及信賴之金流支付環境。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金管會已於105年8月17日修正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簡化固定密碼安全設計、增加交易安全設計態樣、放寬連線中斷機制及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作業等,營造友善法規環境,並於105年10月7日順利引導我國首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歐付寶公司」正式開業營運,有利國內支付服務創新,增進國際競爭力。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保險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