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對於被占用公有土地不符地價稅減免規定,仍核予優惠稅率,又加油站附屬設施亦未課徵房屋稅,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並加強課稅資料勾稽查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

加油站增設營業建物情形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對於被占用公有土地不符地價稅減免規定,仍核予優惠稅率,及加油站增設附屬設施亦未課徵房屋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房屋稅、地價稅計1,304件,金額5,903萬餘元,並加強課稅資料勾稽查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
土地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規定略以,地價稅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另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稅捐處民國(下同)104年度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部分被占用公有土地,仍享有免稅優惠;部分加油站增設公共廁所、倉庫或頂樓加蓋建物,未課徵房屋稅等情事,經於104年11月9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稅捐處截至105年8月底止清查結果,應補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計1,304件,金額5,903萬餘元,並辦理相關稅籍資料釐正,暨檢討加強運用政府機關資訊系統資料勾稽查核,適時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