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執行行政處罰作業未臻周延,經審計部促請主管機關研謀改善,已訂定執行注意事項,俾確保作業正確執行,強化政府採購秩序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公告函
審計部查核發現,各級政府部分採購案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執行行政處罰作業未臻周延,影響政府採購秩序甚巨,經促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研謀改善,已訂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俾確保作業正確執行。
政府為避免違法或重大違約之不良廠商再危害其他機關,爰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機關發現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以及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同法第103條第1項並明定,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審計部民國(下同)103年度查核各級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發現部分採購案件,機關未即時發現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致罹於3年裁處權時效,無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未就刊登公報情節再檢討有無涉及刑事責任或其他行政處罰適用,致未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或未通報營造業法與技師法等各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裁處,以及漏未追繳押標金等未臻周延情事,影響政府採購秩序甚巨,經促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經審計部追蹤結果,工程會已於105年7月21日訂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載明司法院網站等資訊來源可供發現廠商是否涉及不法行為、裁處時應一併注意是否移送檢察機關或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處理,以及妥適檢討有無涉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應追繳押標金情形等事項,俾確保機關作業正確執行,強化政府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