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對於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未通報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建立通報機制並補徵稅款,確保農地合理利用,並維護租稅公平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供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對於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或農地上增建違章建物未加強稽查,並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課徵地價稅或房屋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建立通報機制並補徵稅款,確保農地合理利用,並維護租稅公平。
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略以,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財政部民國(下同)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略以,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另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高雄市審計處104年2月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未積極清查農地使用情形,致有123筆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卻未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課徵地價稅,或農地上增建違章建物卻漏未課徵房屋稅,經於104年3月2日函請研謀妥處。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已加強違規農地之稽查,並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都市發展局、經濟發展局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於104年8月間建立查獲違規案件之通報機制,以確保農地合理利用。另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於違反使用之農業用地及違章建物,已釐正稅籍恢復課稅,經統計自104年3月至105年6月止,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100筆、稅額759萬餘元,增加地方稅收,並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農業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