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稽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辦理公共工程與臺北商港物流倉儲區填海造地計畫第一期造地工程(以下簡稱臺北港第一期造地工程)進行土方交換情形,發現部分案件於設計階段未充分掌握土方交換資訊,逕將工程產出之土方視為營建廢棄土處理,開工後方改以土方交換方式去化營建剩餘土方,且未審酌該兩種土方去化方式處理費用存有差異,妥適辦理契約變更,追減土方處理費用,經函請經濟部查明妥處,該部業督促所屬確實掌握土方交換資訊及加強設計審查,並依約追繳溢付土方處理相關費用9千餘萬元。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辦理臺北港第一期造地工程,採公共工程土方交換方式收容北部地區公共工程產生之剩餘土石方930萬立方公尺,自民國(下同)101年4月開始收土。審計部稽察台電公司辦理「國家會展中心(南港展覽館擴建)建築工程」等11件公共工程(詳附表),發現該等工程於設計階段未充分掌握臺北港第一期造地工程之土方交換資訊,逕將工程產出之土方視為營建廢棄土處理,並編列一般土資場處理費用,嗣於開工後,始將原規劃運棄至土資場處理之營建剩餘土方,改以土方交換方式送至臺北港填海造地,且未審酌該兩種土方去化方式處理費用存有差異,覈實檢討土方處理費用價差,妥適辦理契約變更,追減工程款,經於104年9月17日函請經濟部查明妥處。
嗣經審計部截至105年8月25日止追蹤改善結果,經濟部已督促台電公司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第8點第2項規定檢討上開11件工程契約相關工作項目價差,依約辦理契約變更,並追繳溢付土方處理相關費用9,864萬餘元,且爾後該公司若有出土需求,將加強督促其確實掌握土方交換資訊及設計審查,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