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中央政府部分機關行政罰鍰收繳暨移送行政執行後所取得之債權憑證,未依會計法規定妥為列帳管理,及執行(債權)憑證管控機制未臻健全等缺失,經函請行政院督促妥處,已採行具體改善措施。
中央政府各機關截至民國(下同)104年8月底,應收行政罰鍰計有19億1,680萬餘元,另各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後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計593萬餘件,金額673億4,446萬餘元(如附表)。有關中央政府各機關所經管應收未收行政罰鍰列帳管理,以及各機關依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惟義務人逾期未履行,經移送行政執行後所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保管、列帳及清理情形,經審計部調查發現:一、部分機關行政罰鍰應收歲入款未妥為列帳,或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未適時或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註銷應收款項,會計資訊之揭露有待強化;二、部分機關經管之執行(債權)憑證,逕自認定已逾執行期間而未清查義務人財產並再移送執行(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期間如附圖);或逾行政執行期限卻未辦理註銷,致虛增執行(債權)憑證數量,不利維護政府債權;三、部分機關迄未依業務屬性,妥為研訂執行(債權)憑證之管理要點,執行(債權)憑證之管控機制未臻周延;四、列帳於99年度(含)以前之應收行政罰鍰占整體應收行政罰鍰龐鉅,且執行多年尚未能有效徵起,執行機關允宜提升執行成效等情事,經於105年2月4日函請行政院查明妥處。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行政院業函請各主管機關積極辦理應收行政罰鍰催收繳,及對債權憑證加以執行、清理等,俾確保政府債權積極有效執行,並請各主管機關督促所屬再次檢視已訂定之各項應收債權相關作業規定,就尚未訂定作業規定者,請督促儘速周妥研訂,以增進其完整性。又為確保政府債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業加強執行(據行政執行署統計105年6月,各執行分署罰鍰案件徵起金額計1億6,807萬餘元,較去年同月增加1,435萬餘元),惟行政院為提升執行成效,另於105年7月函請法務部督促所屬行政執行單位改進執行程序,並應落實執行。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中央政府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