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分地價稅籍檔案核有非屬現行之稅地種類代號,影響地價稅之核算及課稅範圍,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加強稅籍釐正及清查改課工作,依法補稅及維護租稅公平

高雄市轄區內不符地價稅減免規定之土地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分地價稅籍檔案不符減免條件者仍予減免,未於地價稅之稅地種類年檔中註記合於現行地價稅地種類之代號,致漏未列入地價稅課稅範圍,影響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核算及租稅公平,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加強辦理稅籍釐正及清查工作,確保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核算之正確性,並依法補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據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略以,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規定累進課徵;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另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編製之財稅資訊處理手冊中規範,地價稅稅地種類應以「1至9」代號標註。高雄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4年10月查核發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於部分已搭建房屋或設有營業商號之應稅土地,部分地價稅籍檔案不符減免條件者仍予減免,未於地價稅之稅地種類年檔中註記合於現行地價稅地種類之代號者計有1,795筆,核有非屬現行之稅地種類代號,惟仍以舊系統之稅地種類代號予以免稅優惠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於地價稅籍檔案不符減免條件者仍予減免,未於地價稅之稅地種類年檔中註記合於現行地價稅地種類之代號之土地,已加強辦理稅籍釐正及清查工作,經統計自105年1至7月,該處已針對上開土地釐正稅籍1,516筆,並補徵地價稅84筆、稅額7,316萬餘元,確保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核算之正確性,並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