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新北市經發局)辦理新板橋車站特定區(特專二)國際觀光旅館興建營運招商案(下稱特專二國際觀光旅館),同意廠商變更投資方案,惟未將契約條款之最低權利金依變更後財務計畫由20.19億餘元增為24.03億餘元,影響政府權益,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契約有關經營權利金繳付規範,維護政府權益。
新北市經發局經評估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具有開發國際觀光旅館潛力,爰將該區市有土地結合財政部國有土地,合計總面積9,240平方公尺,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特專二國際觀光旅館興建營運招標,地上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9年8月23日起至149年8月22日止,計50年,預計投入建設經費約62億餘元。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得標廠商於設計階段,提出將原興建國際觀光旅館及多功能商辦大樓各1棟之投資方案,變更為興建國際觀光及平價旅館各1棟,並預估47年營運期間市政府最低經營權利金收益總額將由20.19億餘元增為24.03億餘元,增加3.84億餘元。新北市經發局101年4月同意廠商所提變更投資方案,惟未要求廠商依變更後之財務計畫調高修正原契約之經營權利金,經於103年10月30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結果,新北市經發局已於104年6月30日與得標廠商重新就經營權利金繳付數額達成合意,預計47年營運期間最低經營權利金總額將增加3.84億餘元,且得標廠商業於105年6月30日依新訂經營權利金繳付規範繳納104年度權利金3,126萬元,較原財務計畫權利金額度2,874萬元,增加252萬元。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促進民間參與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