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經管之河川公地,遲未收取業者設置電塔之使用費,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補徵土地使用費並簽訂行政契約,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臺北市河川區域設置之電塔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於臺北市河川區域設置電塔,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水利處)遲未依規定收取土地使用費,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補徵相關土地使用費,並簽訂行政契約,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民國(下同)96年1月17日函示,有關河川區域設置電塔繳交使用費爭議,電業法第50條規定並無排除國有財產法之適用,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規定,應收取使用費。是以水利處自98年12月18日起開始對新設電塔辦理訂約收費,地上物依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地下設施物依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再乘以60%計收,至既設電塔部分,依經濟部100年6月21日函示略以:「臺北市政府管轄之河川公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事宜,…本部尊重其自治權責」,並經台電公司同意繳交。臺北市審計處於102年10月查核發現,有關既設電塔座落位置及面積,水利處未建置完整資料,經清查並與台電公司列管資料勾稽核對之後,102年11月19日始確認完成;另雙方對既設電塔之收費標準、補繳原則、簽約方式等項,經多次協商但仍未達成共識,致延宕收費事宜,經函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督促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水利處改善情形,有關既設電塔59座之土地使用費收取方式,水利處與台電公司於104年6月達成共識,除於104年7月收取100年6月21日至104年4月30日使用費1,285萬餘元外,並簽訂使用期間104年5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行政契約,作為爾後期間收取電塔土地使用費之依循,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