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4日修正,明定政府應提供罕見疾病病人與其家屬心理支持及生育關懷等服務,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未配合母法修正訂定相關子法規,而未能落實提供相關服務,經函請研謀改善。該署已訂定「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以落實保障罕見疾病病人權益與照顧。
國健署為防治罕見疾病之發生,及早診斷與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協助病人取得相關藥物及特殊營養食品,訂有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又為提供更完善之照護,於104年1月14日修正該法,其中為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提供病人與其家屬充分之心理支持,因應疾病對於病人及其家庭之衝擊,並為避免因遺傳因素於家族中發生新個案,於第8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病人及家屬心理支持及生育關懷等服務,並就服務之內容、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惟審計部查核發現,國健署遲未配合母法之修正訂定相關子法規,影響罕見疾病病人及其家屬之權益,經於105年2月15日函請研謀改善,完備法制,以落實對罕見疾病病人權益與照顧之保障。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國健署已於105年9月2日發布施行「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明定相關服務之範圍及方式等事宜,將據以提供相關照護服務,以落實保障罕見疾病病人權益與照顧。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醫療保健
施政主題細項: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