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巡護船執行拖救工作,拖救收費標準未能確實反映成本,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公告調整收費標準,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宜蘭縣宜安六號巡護(救難)船
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下稱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宜蘭縣漁業巡護(救難)船宜安六號執行海難救助工作,拖救收費標準未能反映成本,拖救收入無法支應相關維運費用,經促請研謀改善,已公告調整收費標準,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宜蘭縣政府為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強化海難救助工作效率,於民國(下同)96年5月建造宜安六號,同年10月啟用,總造價2,812萬餘元,由宜蘭縣漁業管理所負責該船營運事宜,並訂定宜蘭縣漁業巡護(救難)船營運管理自治條例,以為執行準據。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99至103年度宜蘭縣漁業管理所受理海難救助案件48件,拖救收入150萬餘元,尚不足支應實際耗用油料費352萬餘元,又104年1至7月,受理海難救助案件8件,拖救收入13萬餘元,惟油料費28萬餘元、人事費121萬餘元,其拖救收入無法支應相關維運費用,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宜蘭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宜蘭縣漁業管理所鑑於拖救非縣籍漁船之位置多屬偏遠航程且耗費油料甚鉅,爰於105年8月4日修正公布宜蘭縣漁業巡護(救難)船營運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調整非縣籍漁船之拖救收費標準,由每24小時收取800公升油料費及每日另加收3,200元(每案收費約10,592元),調整為每小時收取110公升油料費,並加收船長、輪機長及2位船員之每日出海執勤津貼2,700元(每案收費約26,523元),以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俾利業務永續推展。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漁業、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宜蘭縣漁業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