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房屋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間有未依規定落實課徵,及未適時釐正稅籍資料等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補徵稅款1,205萬餘元,並釐正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
依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臺北市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者,按其現值課徵1.2%,其他供住家用者,按其現值課徵2.4%(持有2戶以下者)或3.6%(持有3戶以上者);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3%;供人民團體及非供營業用者,按其現值課徵2%。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略以,銀錢收據、承攬契據之印花稅稅率,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千分之1,由立據(約)人貼印花稅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稅捐處民國(下同)104年度辦理地方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租賃房屋供執行業務者、人民團體等扣繳單位設籍使用,惟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部分房屋出租使用或應屬住家用3戶以上者,惟仍按自住使用或住家用2戶以下稅率課徵;部分承攬契據案件,或醫療機構開立自費收入之銀錢收據,未依規定報繳印花稅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積極運用府內相關機關及財政部國稅地方稅資訊系統建置之相關資料,加強勾稽查核,並賡續宣導依法繳納印花稅,截至105年6月底止,已清查完竣,依法補徵房屋稅及印花稅共計1,291件,金額1,205萬餘元,並釐正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