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對部分非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未依規定課徵地價稅,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額,並釐正稅籍資料,以維護租稅公平

臺中市非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局部圖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對於部分非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未依規定課徵地價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改課及補徵地價稅4,338萬餘元,並釐正稅籍資料,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民國(下同)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略以,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臺中市審計處於104年12月調查發現稅務局對變更為土石採取場、加油站、服務業、倉儲、兼工業使用住宅、兼商業使用住宅、遊樂場所、零售批發、製造業、營建剩餘土石方堆置場、體育場所等非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仍列為課徵田賦範圍,未依規定改課地價稅者計8,342件,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規劃於106年9月底前分4階段完成清查。截至105年7月底止,已完成第1階段清查(2,162件),依法改課及補徵地價稅4,338萬餘元,並釐正稅籍資料,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