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規範未臻完備,且受贈財物未辦理公開徵信及開立收據載明時價,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作業要點,落實受贈財產管理機制。
依行政院民國(下同)100年7月14日及衛生福利部102年12月2日函釋,各級政府機關(構)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財物捐贈,均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規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於收據內載明時價,並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新竹縣審計室於103年7月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機關接受捐贈開立之收據或感謝書類等證明文件,不得載明受贈財產之價值,與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不合。另該府暨所屬機關學校102及103年度接受財物捐贈時,亦未依前揭函釋規定辦理公開徵信及函報上級機關備查,逕以非屬主動發起勸募活動為由,排除上述公益勸募條例規定之適用,致未能掌握財物受贈情形,管理作業核欠妥適,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新竹縣政府於104年1月16日函請財政部於104年3月26日釋示略以,類此案件受贈機關仍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等規定開立收據並載明時價。該府已於105年2月16日修正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明訂受贈單位於開立收據或感謝書類等證明文件,應比照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另統計該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截至105年7月底止接受實物捐贈計428筆、價值2,236萬餘元,均已依上開規定函報上級機關備查,落實受贈財產管理作業機制。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