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辦理華山創意文化園區ROT及BOT促參案,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致解除部分及全部契約,未能發揮計畫預期效益,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華山創意文化園區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文化部(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文化創意產業引入空間整建營運移轉計畫案」(下稱ROT案)及「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文化創意產業旗艦中心興建營運移轉計畫案」(下稱BOT案),執行進度落後逾20%,未依契約期限完成履約,影響計畫之達成,經函請文化部研謀妥為處理,嗣經追蹤查核發現,促參契約內容有欠周延等情事,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文化部。
文化部為強化華山創意文化園區(下稱華山園區)舊建築區再利用,並打造成臺灣文創產業之營運中心暨品牌育成基地,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劃辦理ROT及BOT等促參案,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6日與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簽訂ROT案整建營運移轉契約,並於99年8月9日與華山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BOT案興建營運移轉契約。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文化部辦理上開促參案件,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執行進度落後逾20%以上,經函請研謀善策,妥為處理。嗣經追蹤查核發現,該部所簽訂華山園區促參契約內容有欠周延,致ROT及BOT兩案民間機構就共構區興建地下停車場之權利義務分配爭議不斷,迄未獲共識;復未積極督促BOT案廠商於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投資執行計畫書之修正作業,4年餘仍未核定,且逾契約興建期間仍無法施工,嚴重影響計畫執行成效並徒生履約爭議;文化部未發揮協調功能,任由BOT案與ROT案之民間機構自行協商,且明知協商之商業條件超逾契約規定或影響文化部權益,仍未積極處理,終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致解除BOT案全部契約及ROT案部分契約。經審計部於104年11月20日及105年2月18日陳報監察院參辦,嗣經該院調查後,於105年5月12日糾正文化部。(詳監察院公報第2997期)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文化藝術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