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未撥還代收之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建置清冊辦理撥還作業,有助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提升市民居住品質

臺中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依規定代收之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未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設施設備點交後,撥還各該管理委員會,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建置清冊辦理撥還作業,有助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作業,提升居住品質。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略以,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出繳交各市縣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57條規定點交共用、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市縣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撥還。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都發局自民國(下同)93至104年度代收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計1,444件,金額7億3,836萬餘元,尚未撥還各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5年7月底止,都發局已撥還266件,金額2億1,855萬餘元,有助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作業,提升居住品質,至尚未撥還部分因各該公寓大廈年代久遠、或因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相關資料清查耗時,已建置清冊積極辦理撥還作業,爾後將積極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據以辦理公共基金撥還作業。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都市發展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