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標準偏低,代拆除收入未能支應所需經費,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收費標準,使收費機制益趨公平合理

臺北市違章建築拆除現場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辦理違章建築強制代拆除案件,應收代拆除費用與委外僱工租械給付金額,收支差異達6倍,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收費標準,使收費機制益趨公平合理。
臺北市政府為確保市民居住環境安全及生活品質,有效遏止違建產生,由建管處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每年編列經費約800萬元,並依行為時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收取代拆除費用。臺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2年度調查發現,100年1月至102年10月間,臺北市違建查報拆除案件計8,566件,其中由違建戶自行拆除者4,323件(50.47%)、建管處逕行拆除者4,243件(49.53%);又建管處逕行拆除案件中,委外僱工租械拆除3,787件(89.25%),同期間僱工租械給付廠商價款達1,420萬餘元,與建管處依上開規定核算之應收代拆除費用金額208萬餘元,收支差異達6倍,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建管處已於105年1月29日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另於同年6月16日公告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標準,依近年物價指數,按拆除材料類別分別調漲收費標準並增訂拆除作業行政成本,使收費機制益趨公平合理。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營建、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