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未參照訂定受政府捐助設立文化法人董監事之監理規範,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新竹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強化監理機制

新竹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下稱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市政府為監督管理所轄文化法人,雖已訂定新竹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惟未訂定受政府捐助設立文化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有之監理規範,未能彰顯監督功能,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府已修正該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加強對政府捐助文化法人之監督管理。
行政院為強化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監理機制,於民國(下同)101年間陸續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等規定。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財團法人新竹市文化基金會(下稱新竹市文化基金會)於79年間由臺灣省政府、新竹市政府及民間捐助成立,截至103年底止,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達9,000萬元,占基金總額1億1,269萬元之79.87%,新竹市政府為監督管理所轄文化法人,雖於89年訂定有新竹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惟遲未參照上開行政院強化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監理精神,增訂有關政府捐助文化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有之監理規範,致未能發揮對新竹市文化基金會之運作監督功能,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新竹市政府於104年5月業指派新竹市文化基金會董監事席次,並於105年3月3日修正新竹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增訂政府捐助文化法人應有政府指定之機關(構)代表或指派之學者專家、熱心文化人士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其人數應占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分之一以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1個月內送該府備查等規定,完備對政府捐助文化法人之監理規範。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文化藝術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