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間有漏未依法裁處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妥處,已追繳押標金及刊登不良廠商名單於政府採購公報,落實採購行政處罰事項之執行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情形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對於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函請檢討妥處,已追繳押標金計1億1,280萬餘元,並於採購公報刊登不良廠商,強化相關管制機制,落實採購行政處罰事項之執行。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及第8款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另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等情事,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高雄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經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及依據法務部所提供緩起訴處分書查核發現,99年1月至103年12月底止,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計有175件採購案件,其中部分投標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及投標廠商間以協議方式圍標者,惟部分招標機關未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及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經函請各該採購案主辦機關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5年6月底止,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已追繳押標金合計1億1,280萬餘元,及合併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99家次;另該府除函請各機關學校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確實追蹤依法裁處外,並辦理說明會講授各級法院判決、申訴會審議判斷及終止解約案件之機關後續執行程序課程,又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對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後續作為處理流程,通函所屬各機關學校遵照辦理,以落實採購行政處罰事項之執行。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